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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工程和材料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教技发中心函〔201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教技司〔2018〕244号)要求,受教育部科技司委托,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2018年度工程和材料领域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具体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材料准备

 

  1.本次评估的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由于上一轮工程和材料领域的实验室评估期限是2007年1月到2012年6月底,实验室在2012年7月到2012年12月期间取得的重大成果和代表性工作,可以在评估材料中单独列出并说明(需明确注明年月份),纳入评估范围。

 

  2.本次评估工作需提交的评估材料为评估期的五年工作总结(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由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的年度报告编写。

 

  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数据库、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等必须是在本次评估数据采集时间内取得;列举的论文、专著和数据库等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和技术成果转让等成果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各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需如实填写,依托高校须对本单位实验室评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估材料中不得出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中列举的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如果实验室的工作内容有涉密内容,请务必在提交的工作总结等评估材料中将涉密内容进行脱密处理。

 

二、评估程序

 

  2018年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初评拟于9月中下旬举行并采取会议评审形式。初评将按分组组织专家听取各实验室主任工作汇报(汇报不超过30分钟,专家质询答辩不超过10分钟),并对评估材料进行审阅。

 

  现场考察拟于10月进行。参加现场考察的实验室原则上为初评得分各组排序的前20%和后20%,以及抽取的10%。现场考察分组进行,每个实验室考察工作按半天安排。

 

  综合评议拟于11月进行。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为初评和现场考察成绩综合后排在后20%的实验室。综合评议只分领域,不分组。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对实验室进行打分排序。

 

  各阶段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三、提交材料的有关事项

 

  1.为做好评估准备工作,请各实验室将五年工作总结报告封面信息、评估时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不超过3人)和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实验室人员名单于2018年8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盖学校公章)送交或邮寄至我中心。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电子版请于2018年8月21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我中心([email protected])。

 

  2.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应在依托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于2018年9月14日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纸质材料包括五年工作总结报告15份、说明材料清单15份、佐证材料3份、电子版光盘1份,送交或邮寄至我中心。

 

  联系单位: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5号803室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基金处

  邮编:10008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刘传斌

  联系电话: 010-62532670

  传真: 010-82502753

 

  附件:1. XXXX大学XXXX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五年工作总结报告

     2. XXXX大学XXXX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

     3. XXXX大学XXXX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名单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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