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体科研机构须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机构重大事宜决策和协调,定期组织学术交流会,加强队伍建设,指导机构建设发展。
二、虚体科研机构实行年报制度,每年1月30日前须通过挂靠院系审核,向科学研究部提交上一年工作年报(《北京大学理工科虚体科研机构年度考核报告》)。
三、新建的虚体科研机构当年开始填写年报,负责人聘期 3 年,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四、虚体科研机构名称变更、挂靠单位变更、负责人换届、申请终止等重大事项,须通过虚体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讨论,经虚体科研机构挂靠单位批准,向科学研究部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特别注意:
一、禁止虚体科研机构聘用校外人员为“兼职(客座)研究员、副研究员。列入虚体科研机构的校外人员,须经学校正式聘任,由挂靠院系管理,在科学研究 部备案。
二、虚体科研机构不得注册为独立法人,不得私立银行账户,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 科研合同或合作协议),任何科研项目和合作协议均需挂靠单位审核,报科学研究部批准。
三、虚体科研机构不得自行设立子机构、子基地、子中心等直属、附属机构。如需下设子机构、子基地、子中心等,应按照新设虚体科研机构申报程序进行申报。
四、虚体科研机构的名称、标识的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虚体科研机构不得刻制公章,不得以北京大学或该机构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办学(含培训)活动。不得从事违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