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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验收

(一)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二)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主管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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