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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实验室评估

 

评价制度:

国家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定期对国家工程实验室进行运行评价。

评价程序:

(一)国家工程实验室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国家工程实验室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价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

评价内容:

  • 完成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相关研发工作的情况;
  • 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以及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
  • 研发试验设施建设和利用情况;
  • 产学研合作以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 项目建设单位对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保障作用等。

*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另行制订。

评价结果:

  •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 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对其后续的创新能力建设给予进一步支持。被评为基本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 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撤销国家工程实验室,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国家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资金。

  (3)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4)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5)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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