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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的管理,规范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以评促建、引导国合基地更好发展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类评估的办法,突出对国合基地的定位与运行管理、研发创新能力、人才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能力和技术成果产业化能力的评估。

第三条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合作司)负责国合基地评估总体工作,国合基地中的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的评估工作由合作司会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合作司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实施评估工作的过程管理。交流中心根据科技部关于基地评估工作部署,提出次年国合基地评估工作总体方案并上报合作司。

第五条 评估机构包括交流中心、国合基地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三类。具体评估工作由合作司委托其中一家实施。

第六条 合作司于每年年底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国合基地清单。其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清单由合作司和火炬中心共同提出。

第七条 评估机构在国合基地评估名单下达1个月内,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合作司。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各国合基地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

第八条 评估机构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熟悉国合基地工作的科学家、产业专家和科研管理专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当聘请部分技术转移专家。

第九条 参评国合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国合基地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国合基地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3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条 评估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书》,参评单位于规定日期内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评估机构。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6月进行。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将参评国合基地分成若干组。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为每组选择5-7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国合基地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合作司审核。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在现场评估会前,将《申请书》、国合基地年度报告等评估材料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安排确定各国合基地现场评估时间和路线,于国合基地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国合基地。有关安排由评估机构负责向合作司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程序、日程安排以及《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召集专家组成员、科技部相关人员、依托单位和国合基地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评估机构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国合基地报送的材料。

第十七条 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八条 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十九条 国合基地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要对评估期限内国合基地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并就代表性工作成果进行汇报。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代表性工作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各类国合基地在主要研究或工作方向上,以该基地为承担或实施主体、基地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化和产业化成果等。

第二十条 工作报告结束后安排考察国合基地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技术引进情况、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技术转移成果、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等情况;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 考察和个别访谈时间分别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国合基地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国合基地年度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完成考察访谈后组织召开评议会,交流、讨论对国合基地的评估意见。专家评议会仅限专家、科技部人员和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并可随时向国合基地质疑。评议会后,专家组以口头方式向国合基地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四条 如条件允许,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在专家组选定后,先组织其中2-3名专家到国合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个人访谈,形成实地考察报告,在此基础上专家组通过视频会议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在小组所有国合基地的考察评议均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和打分标准(见附件)对国合基地记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组国合基地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完成国合基地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专家组对国合基地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国合基地的不足。

第二十六条 各组现场评估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议,由各组专家正、副组长和部分专家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国合基地现场评估情况,经充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国合基地名单。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定会议结束后,评估机构负责汇总评审结果,并上报,同时提交专家现场评估的专家打分表、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等材料。所有材料均报送至交流中心。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公示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交流中心向合作司提交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

第四章 会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 交流中心组织实施国合基地复评工作。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根据参加复评的申请情况,采取集中会议的形式对现场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7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

第三十一条 复评会议各参评国合基地负责人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国合基地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参评国合基地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国合基地负责人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和整改情况,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国合基地打分,确定复评结果。

第三十三条 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交流中心向合作司提交复评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复评结果。

第五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参评国合基地负责人、固定人员,依托单位相关人员,国合基地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五条 国合基地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评估机构委托进行国合基地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交流中心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参评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

1.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指标体系

2.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3. 评估打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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