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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

国科奖字【2023】21号

 

各有关单位、相关专家: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原则

1.提名者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提名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重大成果,特别是从0到1的重大科学发现和基础理论创新、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的战略性、前沿性成果。

2.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对于曾担任领军技术专家的领导干部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评的,提名者应严格甄别其任职期间的科技成果。

3.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规定对候选人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候选人所在单位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二、提名要求

(一)专家提名

1.提名资格。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简称提名专家)包括: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3)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第一完成人)。

2.提名条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每人可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每人可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2)院士:3人可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仅为1人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通用项目可由1名院士独立提名。

(3)第一完成人或院士:5人可联合提名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

3.年龄要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194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第一完成人年龄不超过70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回避要求。提名专家不得作为本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不得参加本人提名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联合提名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下称专用项目)仅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名,不接受专家提名。

(二)单位提名

1.提名资格。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提名。其中,近3次参与国家科技奖提名工作的学会、行业协会及基金会本次可以提名。

2.提名要求。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按照要求择优提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个提名单位提名数额不超过2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各提名单位严格在提名数额(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查看,数额为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总数)范围内进行择优限额提名,提名前以适当方式征求不少于5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组织机构原则上在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限额提名,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限额提名,地方政府原则上在本地区范围内限额提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数额不限。

(三)候选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候选项目(人选)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的有关要求,以及以下具体条件:

1.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公开发表满3年(2020年12月31日前),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完成整体技术应用满3年(2020年12月31日前)。

2.同一候选人或同一科学技术内容不得被重复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3.如在提名材料中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项目须完成整体验收。

4.专用项目的相关内容应当在提名前已定密,并须提供相应的定密文件。

(四)提名程序

1.提名申请。专家提名前,由主责专家(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专家)通过本人电子邮件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提出申请,并同时抄送其他提名专家和项目联系人。申请格式见《国家科学技术奖专家提名申请表》(附件1),电子邮件标题为“专家提名申请表”,附件标题为“专家提名申请表——奖种——所有提名专家姓名”。奖励办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提名者,经审核符合提名要求的,发送提名号和密码。提名申请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4日。

提名单位提名前,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自行生成各奖种提名号和密码。如提名专用项目,需联系奖励办专项处确认提名号和密码。

2.提名公示。候选者所在单位及提名者应按要求进行提名公示,接受监督。

(1)公示主体。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提名单位提名的,应通过网络或书面进行公示。提名专家提名的,按照属地化原则,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候选人(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提名公示。

(2)公示内容及时间。公示内容需按照《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附件2)的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

(3)上传或报送要求。公示情况须在网络填报截止前上传到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其中提名单位上传提名单位公示情况,提名专家上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进行提名公示的情况。候选人所在单位公示情况提交给提名单位、提名专家。专用项目的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奖励办专项处。

三、提名书填写要求

提名书是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请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按照《202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要求,客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

提名通用项目的提名者可以于2023年12月19日起凭提名号和密码登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提交。提名专用项目的提名者需通过单机版提名系统填写(2024年1月4日前联系奖励办专项处),不得通过网络填写和提名。

四、提名材料报送要求

(一)专家提名

纸质版提名书原件1份,由主责专家直接寄送或委托工作人员报送奖励办。

(二)单位提名

以正式公函的方式报送提名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提名单位应是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发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应是主管科技奖励的有关机构发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是部或办公厅发文,组织机构应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提名单位报送的材料包括:(1)提名函1份,内容应包括提名项目公示情况及结果、《国家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汇总表》(附件3);(2)纸质版提名书原件1份;(3)如提名专用项目,同时提交提名书及汇总表的电子版,统一刻录在1张光盘上。

(三)其他情况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如参与过涉密项目的研究,需候选人所在单位或有权审批项目密级的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提名材料脱密审查证明,并加盖公章。该脱密审查证明随提名材料一并提交。

2.对于通用项目,如提名书项目名称与公布名称填写不一致,提名单位应在提名函中说明。

3.专用项目须按照保密要求由专人报送奖励办。

4.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须提交2套科普作品。

5.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对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回避专家申请表》(附件4),详细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提名单位公章或提名专家签名。

五、提名时间要求

(一)网络填报截止时间

为了保障网络提名工作的顺利进行,分类别确定各提名单位、提名专家网络填报截止时间,具体要求如下。

1.组织机构、提名专家,2024年1月17日上午10:00截止。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2024年1月17日下午14:00截止。

3.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2024年1月17日下午18:00截止。

(二)提名材料报送时间

2024年1月20日前。

六、咨询电话

通用项目:010-68598465, 68598485

专用项目:010-6858175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更新:010-6858307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收件人: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业务协调处(请注明“提名材料”)

邮政编码:100045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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