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项目申报
第一条 中国科协每年上半年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办法和条件,启动申报工作。
第二条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含学会联合体,以下简称全国学会)自愿申报,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第三条 本项目每期资助总人数为300-400名,其中中国科协直接资助200名,全国学会通过自筹资金资助100-200名。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遴选方案和为期3年的被托举人培养方案。遴选方案包括人选举荐方式、评审专家产生办法、评审办法、公示办法等。被托举人培养方案包括培养工作组织机构、培养目标、培养工作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
(二)有托举团队。托举团队包括专家团队和服务支撑人员。专家团队由相同专业领域内的学术权威专家组成,对被托举人的学术成长与发展路径进行指导。服务支撑人员由项目实施单位确定,至少一名专职或若干名兼职人员,负责协助落实被托举人的培养方案及相关服务工作。
(三)有支撑平台。平台包括学术交流平台、科技创新平台、国际合作平台、职业发展平台和跟踪服务平台,应符合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成才需求。
(四)有工作基础。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学科优势、专家优势、资源优势和组织优势,在人才举荐、培养、评价以及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应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组织实施能力,具有充足的青年人才储备队伍。
(五)有经费保障。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本项目配套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全国学会,无申报资格:
(一)年检结论最近一次为“不合格”或最近两年连续为“基本合格”的全国学会;
(二)被中国科协通报批评,或在警告、限期整改、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期内的全国学会;
(三)前期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负面影响较大。
第六条 中国科协将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内容除外)在中国科协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即获得参加评审答辩资格。
第二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中国科协制定评审指标、评审办法,邀请评审专家,按照学科门类分组,召开评审会议。
第八条 评审会采取现场答辩、专家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九条 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科优势。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学科领域应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主攻领域。
(二)资源优势。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综合实力,具备充足的青年人才储备,具备行之有效的“托举”工作机制,具备愿意投身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作的稳定专家队伍。
(三)托举方案。项目申报单位托举方案的工作思路、发展重点、培养目标、组织保障、进度安排、资金使用等内容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培养路径、举措符合青年科技人才成长规律。
(四)工作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工作目标清晰明确,可考核、可问责,能够准确反映青年科技人才借助本项目取得的可喜变化和跨越提升。
(五)资金募集。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开展青年人才培养工作的,须提供完成社会资金募集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中国科协按照申报单位学科类别进行分组评审,每组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均为不同专业领域中熟悉行业发展、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知名专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获得半数以上专家投票方可参与立项,由专家现场评审确定立项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专家确定的立项推荐意见,按资助类别提出项目实施单位名单及资助名额方案,经中国科协书记处会审议通过后最终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名单及资助名额分配将在中国科协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予以正式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正式立项后,须根据项目计划签署年度《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将作为项目管理和项目总结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被托举人遴选
第十五条 被托举人的遴选条件:
(一)32岁以下(按申报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三)自然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学科学类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四)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
(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六)未曾入选本项目或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
(七)女性或医学领域的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须报经中国科协评审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组织开展被托举人遴选工作。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组长应由全国学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组人数不少于9人,均应为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应有一定数量的院士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公开发布正式遴选通知,利用本单位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同行专家实名推荐、分支机构推荐、青年科技工作者自荐等多种途径开展人选报名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遴选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名人选即获得同行专家遴选评议资格。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周密制定遴选办法和遴选程序,在遴选评议会议召开前正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遴选办法和遴选程序,精心组织召开遴选评议会议,通过专家现场投票方式确定人选的推荐次序,并根据可资助名额确定被托举人推荐人选。
第二十一条 每位被托举人推荐人选应由不少于3名同行学术权威专家进行评议并具名同意推荐,其中至少2位同行专家与被托举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至少1名专家承担指导、托举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和遴选评议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评议会议之前透漏评议专家名单,不得对外透漏评议内容,不得对外透漏评议结果。
第二十三条 遴选评议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被评议人选的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同一课题组成员在评议时须暂时离席回避。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被托举人推荐人选有关信息(包括人选姓名、年龄、专业、工作单位、对应的推荐专家和托举导师),参与遴选评议的专家信息(包括姓名、专业、工作单位)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国科协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中国科协按照遴选条件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进行清退,并直接取消项目实施单位的相应名额。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协将审核确认后的被托举人推荐人选在中国科协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被托举人,颁发入选证书。
第四章 经费监管
第二十七条 经费资助标准由中国科协在每期项目申报通知中列明,每期稳定支持三年。
第二十八条 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由社会募集资金资助的,被托举人可根据需要一次提出三年经费的执行计划,经项目实施单位书面报告中国科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全国学会通过募集社会资金建立青年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为青年人才托举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全国学会募集社会资金工作须在项目申报前完成,并提供有效资金核验证明。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既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帮助和指导被托举人完成经费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按年度定时向中国科协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中国科协对资金实际使用的进度、用途、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国科协原则上受理公示期内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邮件),一般不受理电话、口头、网络、匿名等其他方式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准确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五条 中国科协按照严肃、谨慎、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三十六条 中国科协对确实存在问题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中国科协妥善保存投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公示期内的投诉。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制定适合本行业青年人才成长的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为被托举人提供全方面的扶持培养。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被托举人需求,协助托举导师开展对被托举人的指导工作,确保托举导师真正发挥出帮扶、培养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通过组织青年工作委员会活动、青年交流活动等方式,加强与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并通过定期举办座谈会等形式,直接了解被托举人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按照培养计划开展托举工作,并按正常流程组织结题验收工作,一般不提前完成或延长项目时间,如需调整实施计划,须书面报告中国科协批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与被托举人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时掌握被托举人的发展情况;托举导师团队及服务支撑人员应切实发挥培养和保障作用,为被托举人成长成才排忧解难。
第四十四条 被托举人如在培养周期内入选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可由本人提出终止项目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书面报告中国科协批准后,结余资金可用于支持其他被托举人。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须以适当方式公开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中国科协将通过青年科学家论坛等活动,为被托举人搭建跨学科、跨领域的托举平台。
第四十七条 中国科协建设青年人才托举工程跟踪评价系统,对被托举人成长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对项目实施单位工作过程进行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科协做好相关跟踪服务工作。
第七章 结项与验收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在项目结束期3个月前发布结项通知,提出结项工作要求,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结项工作,启动验收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科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从学风道德、学术成果、社会贡献、单位评价、同行评价等方面对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每期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时须提交结项报告。结项报告包含三年工作总体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绩效以及被托举人成长情况评估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中国科协依据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结项报告和第三方评估结果,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进行审计、评估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结项。
第五十二条 中国科协负责结项报告的后续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